![]() |
|
||||||||||||||
| | 网站首页 | 图书馆指南 | 馆藏查询 | 电子资源 | 在线服务 | 教学参考 | 为您推荐 | 医学信息 | 图片图像 | 多媒体文献 | 下载服务 | | ||
|
||
|
|||||
| 川北医学院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定 | |||||
| 作者:hld 图书馆指南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5-14 | |||||
|
(已由川北医[2006]150号文件印发) 一、借阅办法 1、读者一律凭本人读者证办理书刊借阅手续。 2、读者证只供持证者本人借阅书刊专用,若遗失应及时到图书馆挂失。读者若为他人借书或读者证遗失被他人借书,其后果由持证人负责。 3、本院图书馆书刊实行开架借阅服务,办证读者均可凭读者证进入流通书刊库选择借阅书刊。 4、基藏书供现场查阅,基藏书和未加工处理的书刊不外借。 5、预约、续借图书,读者所需书刊若已借出,可通过网络或现场办理预约手续,书刊回馆后,即通知前来借阅,读者所借图书到期,若需延长借期,可通过网络或到现场续借1次。 二、借阅册数 1、教职员工和研究生可借阅书刊10册。 2、本、专科学生可借阅书刊4册。 三、借阅期限 1、教职工借图书借期三个月,期刊合订本借期两周。 2、学生借各类图书借期一个月,期刊合订本借期一周。 3、阅览室书刊必须当天归还,逾期不归还者,每册每天交超期占用费0.30元。 4、全院师生员工应按期归还借阅书刊,不得将图书馆的书刊视为个人专用长期保存。逾期不归还者,每册每天交超期占用费0.10元。 四、损毁、丢失书刊等的处理 图书馆的书刊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,供全院师生员工充分利用的同时,必须精心爱护,不得丢失、污损,更不得占为己有。若有此类行为发生,则按下列条款处理。 1、在书刊上乱画、批注、圈点、污损和撕毁书刊,根据污损程度,按原书刊价的10%至2倍赔款,并收回原书刊。 2、丢失1984年12月31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7倍赔款;丢失1984年12月31日后出版的图书,按原书价的2倍赔款。 3、丢失现刊一册,按该刊当年套价赔款;丢失期刊合订本,按核定价3倍赔款。 4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拿走书刊,一律视为偷书行为。偷书按原书价10倍赔款,并交书面检讨,情节严重者,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 5、读者因工作调动和毕业、退学等原因离校,应完清还书手续,交还读者证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 五、原书刊借阅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 |
|||||
| 图书馆指南录入:hld 责任编辑:hld | |||||
| Copyright 2006 © 川北医学院图书馆 All Rights Reserved |